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,維護股東合法權益,海南礦業嚴格遵循《中華人民公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》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,及時修訂了《公司章程》《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》等21項內部治理制度。同時,公司致力保障高標準的企業治理和可持續發展,建立嚴格的三會運作制度,以確保重大決策等行為合法、合規、真實、有效,為公司的穩健經營保駕護航。
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,依法行使下列職權:
●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
●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;
●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方案;
●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●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等。
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,由11名董事組成,包括獨立董事4名。主要職責包括:
● 召集股東大會,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;
●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;
●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●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等。
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,設主席1人,公司職工監事1名。主要職責包括:
● 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;
● 對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
●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。